高层修建规划防火标准主要有哪些要求
高层修建防火标准
1、依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告诉,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一起编制的《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现已有关部门会审。现同意《?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2、本标准由建造、规划单位担任贯彻施行。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查看监督之责。在履行本标准单个规则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当地基建主管部门的掌管下,由建造单位、规划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洽谈处理。
3、鉴于本标准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所和修建高度超越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修建,关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所和层数超越六层且修建高度不超越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修建的防火规划要求,可参照《修建规划防火标准》TJ16-74的有关规则履行。
高层修建规划防火标准对商住楼的消防要求
商业与住所必须有各自的消防通道;商业与住所不得有门、窗及洞孔并有耐火2小时以上的资料离隔;当住所楼大于7层及高度大于24米,住所楼应设消火栓体系;商业楼应超越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时,应设喷淋与报警体系;详细规则还有许多,如消防车通道、登高区、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环路供水等,因而要依据图纸详细对照,否则消防图审通不过,弄不好要罚款偏重规划,主张由资质的规划院规划,不能在网上问问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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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6.3.2
《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45-95一起废止。
新老标准二者对消防电梯的阐明有所不同。
7.3.1 下列修建应设置消防电梯:
1 修建高度大于33m的住所修建;
2
一类高层公共修建和修建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修建;
3
设置消防电梯的修建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修建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修建(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别离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该少于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