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核算机机房规划标准的...

消防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8.1.1条 电子核算机主机房、根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救活体系,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履行。
第8.1.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应设火灾主动报警体系,并应契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主动报警体系规划标准》的规则。
第8.1.3条 报警体系和主动救活体系应与空调、通风体系联锁。空调体系所选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维护。
第8.1.4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的安全规划,除履行本章的规则外,尚应契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算站场所安全要求》的规则。
第8.1.5条 电子核算机用于十分重要的场所或发作灾祸后形成十分严重损失的电子核算机机房,在工程规划中有必要采纳相应的技术办法。
第二节 消防设备
第8.2.1条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救活体系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核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第8.2.2条 主机房宜选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救活体系时,应选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第8.2.3条 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堵截开关的操控。机房内的电源堵截开关应接近工作人员的操作方位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节 安全办法
第8.3.1条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分散方向敞开且能主动封闭的门。并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翻开。
第8.3.2条 凡设有卤代烷救活设备的电子核算机机房,应装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内寄存废弃物应选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第8.3.4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内寄存记载介质应选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条 依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备。
第8.3.6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办法。

《电子核算机机房规划标准》 GB 50174—2008与《电...
GB 50174-2008:2008-11 -12 发布,2009-06-01 施行,这个是最新的
GB50174-93:施行日期:1993-09-01 废止日期:2009-06-01 现已报废。

Passalacqua Lahsen House GITC arquitectur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核算机机房规划标准的...

机房方位及设备安置
第一节 电子核算机机房方位挑选
第2.1.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方位挑选应契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足够、电子比较稳定牢靠,交通通讯便当,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发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出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库房、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搅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搅扰或为保证核算机体系信息安全,可采纳有用的电磁屏蔽办法。
第二节 电子核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组成应按核算机运转特色及设备详细要求确认,一般宜由主机房、根本工作间、第一类辅佐房间、第二类辅佐房间、第三类辅佐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依据核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安置确认。在核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把握的情况下,电子核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办法确认: 1.当核算机体系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核算: A=K∑S (2.2.2-1) 式中A--核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核算机体系及辅佐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核算机体系的设备没有选型时,可按下式核算: A=KN (2.2.2-1)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 N--核算机主机房内一切设备的总台数。 二、根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佐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三、上机预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核算。
第三节 设备安置
第2.3.1条 核算机设备宜选用分区安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操控调度区等。详细区分可依据体系装备及办理而定。
第2.3.2条 需求常常监督或操作的设备安置应便当操作。
第2.3.3条 发生尘土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土灵敏的设备,并宜会集安置在接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第2.3.4条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间隔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间隔不该小于1.5m; 二、机柜旁边面(或不必面)距墙不该小于0.5m,当需求修理测验时,则距墙不该小于1.2m; 三、走道净宽不该小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