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设计有重大变更(工程数量增加25%并不是设计重大变更)也无需重新招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快签订合同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要求重新招标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10%。
同时还应该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计算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说明。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解决争议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