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违规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处罚方式用第一条。
在保健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有毒物质、有害物质,以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规定处罚
知情状况下向生产、运输、贩卖有毒食品、保健品等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场地等情节严重者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