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因某种原因对精神造成的伤害,需要进行赔偿的一定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都是参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来计算。

司法解释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产生了一些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不一致,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有些法院作出了一些探索。

比如北京地区的法院是以伤残的等级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1、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一般在5000--10000元;2、九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20%,一般在10000--20000元;3、八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4、七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5、六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6、五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60%,一般在50000--60000元;7、四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8、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80%,一般在70000--80000元;9、二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10、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的赔偿指数为100%,其赔偿金额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基本一致,一般不超过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