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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认定标准: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只要是未经他人许可同意,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属于侵权行为。)

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