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宪法规定,突尼斯是一个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实行共和制政体。

总统为国家元首,有权立法(在议会休会期间)和任命文武官员,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

议会为一院制,任期五年,下设七个常设委员会。议会监督政府工作并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突尼斯国家制度

突尼斯共和国宪法,是指1959年6月1日由制宪议会通过。共10章76条。宪法规定,突尼斯是一个自由、独立和主权的国家,是大马格里布的一部分。伊斯兰教为国教,实行共和制政体。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决定政府的总政策。任命政府成员。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能超过3次。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享有法律给予的全部权利,并保证思想言论、印刷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组织工会的权利。人民通过代表机构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