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以上。

目前退休年龄规定为:

(一)男满60周岁;

(二)女干部满55周岁;

(三)女工人(含个体工商户女雇工)满50周岁;

其中,1、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2、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0周岁;

3、1986年9月底后参加工作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五)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4)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办法施行时(2010年10月1日)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需要缴费;办法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则要每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年龄。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