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根据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特殊的,可以在户籍地参保

(四)新生儿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在本市居住的异地常住人口的新生儿,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和补助标准550元/人之和缴纳参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