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4日,山东省莱芜市消费者王先生到当地某家具城选购家具,该家具店店员建议他到工厂购买,并称那里货全价低。4月10日,王先生在该家具工厂选中了一套家具,交了7222元货款,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其中规定违约金是货款的30%。4月11日,王先生对前一日的草率购买有些后悔,打电话给商家表示想退货,并要求退回全部货款,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向莱芜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莱芜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核实了投诉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及订货合同原件、复印件,并对家具城提供的营业资质及涉事合同进行了调查,确定了基本事实: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违约金为货款的30%,消费者交付货款7222元,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时间。

根据调查结果,莱芜市消协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商家扣除了包车带王先生去工厂的交通费422元,退还王先生6800元。王先生非常满意。

本案中,消费者在订货合同中属于违约一方,但在违约后怎样依法解除合同,不让经营者形成强势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维权的关键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王先生在订立合同的第二天上午及时催告对方要解除合同,从与经营者核实中得知:消费者催告后,经营者并未发货,没有造成损失。在调解中经营者未主张间接损失,视为对权利的自愿放弃。在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的情况下,使双方达成协议,合理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