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保险的待遇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分为

基础照护待遇和专业照护待遇

基础照护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城镇职工月照护费用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实行定额支付:

重度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三级1796元/月/人。

专业照护待遇根据失能等级和照护方式的不同,实行限额或定额支付:

选择由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可自愿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限额支付:重度一级不超过300元/月/人;重度二级不超过400元/月/人,重度三级不超过500元/月/人。

选择协议照护机构提供机构照护服务或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重度一级300元/月/人;重度二级400元/月/人,重度三级500元/月/人。

提示:选择由未经规范化培训的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以失能等级对应待遇标准8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