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安全法》中,对电动助力车有明确规定,属于非机动车;但是对于燃油助力车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284—1998)》的标准,部分燃油助力车应是非机动车(带脚蹬,气缸容量32CC以下),但是,一些大排量的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气缸容量32~50cc)。”《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284—1998)》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按此规定,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大于32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也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