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之”字用法知多少
文言词“之”字用法知多少文言文中“之”的用法有很多种,因其位置、作用的不同,其用法和意义也不同,常见的用法有这几种:它的前面是动词时,常常用作代词,可代人或代事,如“明日,徐公来,孰视之”,其中的“之”代徐公(《战国策·邹忌讽齐王纳谏》);它在主谓语之间时,常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如“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柳宗元《捕蛇者说》);它后面涉及的对象表处所时,常常译作“到……去”“往”“去”等,如“乃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辍耕之垄上”(《史记·陈涉世家》);它做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词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时,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如“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史记·陈涉世家》),“其西南诸峰林壑尤美,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琅琊也”(《醉翁亭记》);它的后面是名词时,常理解为结构助词“的”,如“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它的后面是“属、徒、伦、族”等表示某一类或某一种人或事物的名词时,“之”必须做代词,复指前面列举的内容,不能再理解为一般的结构助词.像下面这些例句中的“之”,因为后面跟着“属、徒、伦、类”等词,故都要译为“这些”或“那些”: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陶渊明《桃花源记》)郯子(苌虹、师襄等)之徒,其贤不及孔子.(韩愈《师说》)吴起、孙膑、带佗……赵奢之伦制其兵.(贾谊《过秦论》)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云者.(韩愈《师说》再看“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中的“之”,后面的“属”是“类”的意思,前面的“忠”是指代庄公说的“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这些尽心尽意、尽力为人民的事情,因此,“之”应该是复指代词,代指庄公提到的事情,故本句话也就可以译为——“(您提到的这些)都是为百姓尽心做事这一类的事情,可以凭借这个打一仗了”.这跟《鱼我所欲也》中的“此之谓大丈夫”中的“之”用法有细微的区别,这一句为了强调宾语“此”,而用代词“之”复指宾语,把宾语提前,可以把“之”理解为宾语前置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