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劳动法规关于加班的规定不适用。因此,实习生加班如何计算,应当按照实习单位与校方或者实习生的约定办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6.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