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类的房屋租赁合同前段时间看到朋友跟人家签定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很简单:写明了房屋的坐落'使用用途'租赁使用时间(没有写明租金的交付时间,甲方与乙方认定的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号/租赁使用时间为三年)'租金数目'等等/其中违约责任中是这样写的:如一方要终止该合同,需经另一方同意,若任意一方不同意则该合同继续生效.
现下,房屋的使用者为丙方,并且丙方使用甲方的房屋时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也未曾与甲方商议该事(合同中也没有写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于第三方使用).而且在认定的租金交付日期内,乙方也没有按正常的时间来交付房租,那么甲方是否可以认定乙方违约来终止该合同(该提问的最终目的是终止该合同).
1、“合同中也没有写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于第三方使用”的效力 <br/>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r/> 虽然合同中对转租没有规定,但合同法规定了,未经出租者许可的转租行为可导致合同的解除,这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权,具有强制效力。 <br/> <br/> <br/>2、“如一方要终止该合同,需经另一方同意”规范的是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违法法律强制规定时, 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这与合意解除并不冲突。 <br/> <br/>综上,甲方不可以以“违约”为由来终止合同,但甲方可以以“违法”为由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