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我的房屋转让还需要和房东商量吗?以下是合同部分一、租用时间从2008-6-10至2011-6-10日止。二、租金每年为2万元整,于6月1日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后,随行就事。三、房内水、电齐全门完好乙方必须爱护,损害必须赔偿。四、国家税收,甲方概不负责。五、如乙方合同期满后不再租赁,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我一个月前转让过来,现在因为生意不好想转让出去,现在我想问的是:1、不想让房东从中分享转让费,请问一下各位前辈,我可以私下与我的下家签订新的转让合同吗?2、还有合同的第五条不知道怎么理解?3、如果有下家来接手,是否下家需与房东签定新的合同?希望高人指点,谢谢!!!!!!!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你如果需要将房屋转租给下家,应当得到房东的同意,同时你和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会仍然有效。如果不经过房东同意就转租给下家,房东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你返还房屋。这样以来你就会承担和你下家之间的违约的风险。因为房东收回你的房子之后,你肯定会向你下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你无法提供房屋。所以你最好谨慎。 2、合同的第五条意思是你如果到2011年以后不想再租赁这个房子了,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011.6.10)三个月提前告诉房东,以便房东好准备将房子租给其他人。这里你有一个提前告知不续租的义务。 3、如果房东同意你将房子租给第三人,那么你可以以自己名义和下家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11年6月10日。如果是你想退出租赁合同,由下家接手,可以和下家、房东三方协商,首先你解除租赁合同,然后房东直接和下家签订租赁合同。这样以来就和你没有关系了。总之,你将自己的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得到权利人(房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