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分析怎么样?
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分析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家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协会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⑨]中国仲裁协会自然也具有上述法律地位。我国《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了明确,指出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⑩]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规性。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并...全部
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分析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家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协会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⑨]中国仲裁协会自然也具有上述法律地位。我国《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了明确,指出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⑩]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规性。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具有正式身份。
2。民间性。在组织机构上,中国仲裁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与政府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不享有政府机关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
仲裁协会民间性是仲裁民间属性的根本要求。
3。非受案性。[12]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不能以受理仲裁案件为目的,应以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中国仲裁事业。
4。自治、自律性。中国仲裁协会是各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协会章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自我约束机构,实现仲裁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从而树立中国仲裁的良好形象,建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自愿性。[13]中国仲裁协会采用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特征所在。
6。公益性。中国仲裁协会代表中国仲裁事业的整体利益并为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中国仲裁协会在政府与仲裁机构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为解决单个仲裁委员会不能解决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的社会团体,是在仲裁机制市场化条件下为各仲裁委员会在竞争与合作中自我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团体。
实践中,有人期望中国仲裁协会承担起仲裁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14]更有人建议把“仲裁协会”改为“中国仲裁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中国仲裁监督管理职能。[15]由中国仲裁协会承担仲裁监督管理职能实质上赋予了中国仲裁协会“二政府”的地位,改变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使协会要么成为经政府授权(或者立法授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要么直接成为机关法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使仲裁协会具备“二政府”的性质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实施一元化管理模式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尚未消除,人们相信只有靠政府的管制,社会经济生活才能有序发展。这种认识现象在其他行业协会中也普遍存在,如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体育协会等按其运行情况看,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16]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笔者认为,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改变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把自律性组织变为具有浓重行政色彩的行业管理机构,只能把仲裁协会建成原仲裁管理体制的翻版,使仲裁协会成为仲裁委员会新的婆婆,这不仅和政府建立仲裁协会的初衷不符,而且和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背离,从长远意义上来说,并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真正拥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