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作法合法吗?1.我2007
1、你于2007年6月21日来到公司,公司直到今年3月1日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始建于2007年6月21日。
2、由于我国早已实行8小时/日,40小时/周,20。 83工作日/月(07年为20。92工作日/月)工作制,因此,所有超过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全部
1、你于2007年6月21日来到公司,公司直到今年3月1日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始建于2007年6月21日。
2、由于我国早已实行8小时/日,40小时/周,20。
83工作日/月(07年为20。92工作日/月)工作制,因此,所有超过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因此,支付你们的工资是5元一小时,也许并未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但“一天上12个小时班。加班也是5元一小时,而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也要上班,并且工资还是5元一小时,也就是说是全年无休。”的做法,却是既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违反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你们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克扣你们的加班费,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2007年6月21日至今被克扣的加班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