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出去了,别人开我车出事了,
车出了事,找车主!
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定一直是个全国性的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可能出现处理交警不同责任认定也不同的情况。今后,这种情况将基本不存在,江苏省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170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号入座”,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大类过错。
明确了三种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后,今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就将根据《规则》规定的过错行为划分,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依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对‘错’入座”来确定他错误的类型和作...全部
车出了事,找车主!
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定一直是个全国性的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可能出现处理交警不同责任认定也不同的情况。今后,这种情况将基本不存在,江苏省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170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号入座”,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大类过错。
明确了三种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后,今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就将根据《规则》规定的过错行为划分,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依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对‘错’入座”来确定他错误的类型和作用大小,直接明确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不同责任。
新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处理事故“对号入座”,但规则中列出的170种过错行为,是否能够囊括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交通事故过错事实呢?据悉,新规则中的170种交通过错行为,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归纳后总结出来的,并要求各地提供按照《规则》无法准确确定事故责任的案例。
如果今后发现了十分特殊的案例,将统一上报省交管部门,研究后妥善处理,并增添在规则中,不断丰富完善。
目前,新规则已由省公安厅下发到各地,并将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驾驶人或行人。在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将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解读三类交通过错
主动型:行人闯红灯负主责
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当事人一旦发生这种过错往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目前共列出了7大类79种过错。
其中明确规定,行人、骑车人不按规定通行的,也属于主动过错行为,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比如,行人随意横穿马路或擅自闯红灯,结果引发交通事故,那么按照《规则》之规定,行人的行为属于主动型,因此,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当然,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等,都被具体划分到主动型过错行为的种类中去。
被动型:不戴头盔也算
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起主要以上作用。
被动型行为具体有4大类48种。
例如晚间一辆货车抛锚了,但未设立警示标识,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此撞上货车,那么货车仍然承担主要责任;而如果货车设立警示标识,则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规则》,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都被视为被动型过错行为。
缺失型: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
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缺失型行为共分2大类43种。司机酒后驾车撞上闯红灯的行人时,行人闯红灯属于主动型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司机酒后驾驶属于缺失型行为,其承担责任要根据现场情况划分,如果当时司机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制动及避让措施,那么承担次要责任,但如果司机因酒精作用根本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也因为反应迟钝没有来得及采取避让制动措施,那么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缺失型行为主要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