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喷漆连续从事几年可以提
早在1978年的6月2日,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第一条(二)项就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应该退休;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稿)》中又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全部
早在1978年的6月2日,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第一条(二)项就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应该退休;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稿)》中又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这两个文件,便是“特殊工种”退休的政策依据。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是指生产作业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流酸、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流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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