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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给你个案例做参考:
【案例】卢某某于1971年4月参加工作,在其职工档案中,卢某某的出生时间有三种记载:1953年8月、1954年8月、1955年8月,但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8月。 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材料中,卢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8月11日。2004年8月,卢某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职工的退休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全部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给你个案例做参考:
【案例】卢某某于1971年4月参加工作,在其职工档案中,卢某某的出生时间有三种记载:1953年8月、1954年8月、1955年8月,但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8月。
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材料中,卢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8月11日。2004年8月,卢某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职工的退休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为卢某某的职工档案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8月,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遂口头答复暂不予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卢某某不服该答复,引起讼争。审理中,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如何认定,产生分歧。
法院意见认为,在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资料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以户籍资料或者职工档案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应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客观地来确定其出生时间。
组通字(1990)24号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因为,户口登记、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公民的出生时间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本人的户籍资料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会同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按照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职工的退休年龄。
(摘自东方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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