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 〔2003〕102号)第5条至第7条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 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 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 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 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 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全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 〔2003〕102号)第5条至第7条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 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 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 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 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 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 〈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 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 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 个月。
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 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 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 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 减。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