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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共同居住人”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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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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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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