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证明如何证明已经还清欠款?
一般来讲,在债务人还清借款后会将借条索回,或者让债权人出具债务人已经归还了借款的收条。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原告凭借一张借条原件起诉,但被告却主张诉争借款已经还清,并提供了相应的还款凭证,而原告虽然承认收到了还款,但却主张该还款系用于归还另一笔借款,不是用于归还本案诉争的借款。 此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就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纳的是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将实体法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妨碍规范。 所谓权利发生规范,就是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规范是指导致权利消灭的法...全部
一般来讲,在债务人还清借款后会将借条索回,或者让债权人出具债务人已经归还了借款的收条。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原告凭借一张借条原件起诉,但被告却主张诉争借款已经还清,并提供了相应的还款凭证,而原告虽然承认收到了还款,但却主张该还款系用于归还另一笔借款,不是用于归还本案诉争的借款。
此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就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纳的是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将实体法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妨碍规范。
所谓权利发生规范,就是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规范是指导致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权利妨碍规范是对权利发生作用有妨碍的法律要件。故而,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或者权利妨碍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照《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及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原告如要主张权利,就必须对借款合同的存在以及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如欲否定原告的主张,则其必须就权利消灭的事实如借款已经归还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就权利妨碍的事实如诉讼时效已过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性,借条一般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作用。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为一张借条。从该借条,可以看出下列事实:2010年1月13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
被告LMM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条载明“今因周转需要向张某某借人民币48000元,借期一个月,至2010年2月12日,月利息按2%计算,到期按时归还本息。否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承担连带还款(本息)责任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凭该借条,原告足以主张其权利已经产生,此时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除非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妨碍的事实,否则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被告提供了62050元的还款凭证,且原告自己也承认已经收到了这些钱。
按照借条约定的利率来计算,早已经超过了本金和利息,故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还清了借款,也就是说可以证明原告的权利已经消灭。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转移到原告一方:原告必须就其权利仍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对此主张,该62050元不是用于归还本案诉争借款,系用于归还另一笔5万元的借款。那么,原告就必须对该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否则法院就只能认定其权利已经消灭。
不可否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不排除有“误伤”的可能: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连续借款的情况下,一般来讲,借款还清后,贷款人会把借条还给借款人,只会保留借款人仍未还清的借条。
如果债务人不诚信,就会用归还前一笔借款所遗留的还款凭证来抗辩已经归还了现在的借款,而如果贷款人主张所谓的还款其实只是归还的前一笔的借款,却由于前一张借条已经归还给了借款人而无法证明其主张,从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所以,并不是被告提供了证据,法院就可以认定已经还款的事实,还必须综合案件其他情况来进行判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