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任务的报批
(一)派员出国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因公派员出国必须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要有明确的业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一般性的参观、考察活动。
申请派员出国考察技术设备,应是引进比较先进的设备,并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或成交额较大的项目。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出国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在外开展综合性贸易洽谈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由市外经贸委或贸促会事先拟定方案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审批确定。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全部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任务的报批
(一)派员出国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因公派员出国必须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要有明确的业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一般性的参观、考察活动。
申请派员出国考察技术设备,应是引进比较先进的设备,并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或成交额较大的项目。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出国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在外开展综合性贸易洽谈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由市外经贸委或贸促会事先拟定方案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审批确定。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人数。不得派同一单位两名以上负责人参加同一团组出访,党政机关干部和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团组。
(二)出国任务的报批程序和手续
我市派遣因公出国团组的单位,凡属各县(市)、区的,直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具体由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承办);凡属本市市属的单位,向各主管部门请示。
派遣单位的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派员出国的任务、目的和理由;
2、前往国家、地区、访问城市,预定派出时间和在外停留时间;
3、出访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或职称、对外身份等;
4、对方邀请单位和接待单位、费用来源;
5、其它应说明的问题。
派遣单位还须认真填写《宁波市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呈报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准确,要详细如实报告出访计划和经费开支情况,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外事办负责承办)或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同时进行预审查。
派遣单位办妥上述手续后,将书面请示、《呈报表》、外方邀请函电等有关出访材料(一式两份)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经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由外派劳务公司持有关材料报宁波市外经贸委,经市外经贸委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三)出国任务报批应注意的问题
1、本市参加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自治区组团出国的人员,须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予以确认。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本省及各市(地)、省级各部门之间联合组团或借调人员出国,不再办理出国确认手续,但组团单位要事先征得派人单位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
我市派遣人员为副县(局)级以上干部,仍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确认(由市外办具体承办)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2、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派往我市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访事项,派遣地区或部门可以书面委托宁波市审批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应聘或自行到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员,应出具经过公证或劳动部门鉴证的招聘书或合同、协议文本,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3、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借用半年以上),或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访参加与其专业有关的活动。其出国手续,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用或借用单位办理。
上述人员每次出国,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需派出的理由。
4、严格控制夫妻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一同出访。对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员确因业务需要一同出访的,应说明其在出访中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需一同出访的原因和理由后,方可办理出访手续。
5、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按外交部外发[1998]31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其任务审批手续为:由该企业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报上级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无归口管理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人员,应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通过企业注册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当地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并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申办护照、赴港、澳地区通行证
(一)护照用途、种类及其内容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用来出入国境、在国外旅行或居住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
我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三种。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则由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发给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满16周岁者,则随其父母或监护人合用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为16周岁以下的儿童颁发护照。
护照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发照日期、有效期、签证栏等。
护照均应贴有持照人的照片。
(二)申办护照、赴港澳地区必须提供的材料
1、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
外交部对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均列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名列》,凡在外交部《名列》范围内单位有权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凡不在外交部《名列》范围内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均不能申办护照。
2、出国人员的审查批件
必须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等规定的审查批件。批件应具备批文号、批准日期、有效期、出访人员姓名、出访国家等内容。审查批件必须是原件,不得涂改。
再次出国人员,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可提供审查批件复印件。
3、交验前往国家(地区)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电)及有关签证材料
凡由我市自行审批组团,统一办理签证的出国团组或赴签证在境外办、免办、互免的国家,必须提供邀请函(电)原件。
邀请函(电)应由被访问国家本土发出,其内容应符合申办签证的要求。
4、交验出国人员的照片
照片的规格与要求:
(1)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黑白照片。一次成像照、布纹纸照片均不能使用。
(2)照片必须清晰、素背景,艺术照、风景照、侧面或半侧面照、人像模糊或背景不清的照片均不能使用。
(3)仪表大方自然、端庄、衣着整齐。留胡子、理怪发型、戴墨镜(或变色镜)、佩戴明显饰物(如戴头饰)、围围巾或浓妆艳抹、头发压住眉毛的照片均不能使用。
5、提供出国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申办护照时,必须提供出国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属外省、外地借用、借聘或自行辞职来我市工作的外地人员则还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材料。
6、外派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还必须提供劳务人员培训证复印件、劳务人员备案表、劳务合同等有关材料。
(三)填写《护照卡》、《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和《通行证卡》、《申请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项表》、《申请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注事项表》等表格。上述表格须用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均应填写完整、正确,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四)出国(境)证明、途经香港证明
出国人员前往互免、免办、境外办签证的国家或地区,在办好护照的同时,应办好出国(境)证明。如同时出访几个国家,其中有办好签证的国家,也有互免、免办、境外办签证的国家,凡先去已申办过签证的国家,可免办出国(境)证明。
因出访任务需要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航班原因,需从香港过境(或转机)前往第三国者,需经出国任务审批部门批准,持有效护照、联程机票,由发照机关开具途经香港证明。领取出国境证明或途经香港证明时,应认真检查、核对出国(境)证明、途经香港证明上的姓名和护照号码是否与护照完全一致。
(五)护照的使用保管和管理
因公护照是国家为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颁发的重要证件,出国人员要倍加珍惜和妥善保管。护照上的所有项目不得涂改。领取护照后应认真核对护照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以及汉语拼音是否准确,钢印、红印、签署是否齐全,经核查无误后,由持照人用钢笔在护照上签上中文姓名,签名应和护照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应签在规定位置,不得把塑封膜撕开签名。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护照上交到发照机关,若无正当理由拒不上交护照的,其所在单位应该报告发照机关,发照机关有权宣布其护照作废,停办其因公出国手续。对多次督促却不协助配合外办收缴护照的单位,发照机关有权停办该单位的出国手续。
三、办理卫生检疫证件和国际旅行健康知识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国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
”卫生部、公安部对中国公民出入境作出了提交健康证明的规定。因此,出国人员出国前必须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出国人员出国的期限及出访国家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国际旅行健康证书》,以备出、入境时查验。
各类出国人员,凡出国一年以上的,均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一年以内的,前往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应进行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卫生监管部门领取相应的《健康证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出境时,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示,方能出境。
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应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卫生监管部门领取《健康证书》。
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和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国境的重要措施。为了防止疾病的传入或传出,出国人员出国前必须要接种某种疫苗,增强肌体对某种传染病的抵抗力。
霍乱:可接种预防针,也可口服预防药。
证书有效期六个月。
黄热病:黄热病是一种发生在非洲和南美洲的地方流行病。凡到非洲、南美洲的出国人员必须在出国前十天接受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自接种后十日起十年内有效。
疟疾: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以蚊子叮咬传播感染。
凡到高疟区的出国人员须带抗疟药物实施预防服药防止感染。
出国人员的旅行健康保健:
为保证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的健康,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出国时应随身带一个小的保健药盒,装有一些常用的药品如:治疗感冒、头痛、发热、腹泻、失眠、过敏、心脏病、急救等,以防旅途中生病时因找医生难、语言不通、或时间紧等各种因素带来的求医不便。
旅行期间还应带一小瓶消毒药水,用以手、卫生洁具、瓜果的消毒,以防止感染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性病、艾滋病、皮肤病及各种肠道传染病。
到热带地区的出国人员特别是野外工作人员需带防蚊用品,如避蚊剂、蚊香、灭蚊剂等防止感染热带传染病。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海曙区柳汀街146
健康检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1:00
预防接种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四、业务准备
出国团组、出国人员在明确出访目的和任务的基础上,须订出出访的详细计划和国外业务活动方案。
根据计划与方案,商请国外接待单位安排在外日程。出访人员应根据自己担负的任务,尽早熟悉资料,做好各自的业务准备。
五、购买国际机票
因公出国人员、出国团组在购买国际机票时,必须选择最近、最经济的路线,一般应在国内订妥全程机票,无特殊情况,不得到一站再订下一站机座。
机票购妥后,应检查飞机的班次、日期、途径城市、到达城市等是否准确,机座是否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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