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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按会计新准则,发生费用可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吗?

筹建期间,按会计新准则,发生费用可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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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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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筹建期间的费用,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作为会计人员记账简洁为高手,所以,我想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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