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间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借贷的,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是合法的,应予保护。注意,上述《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必须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为无效。
因此,1996年通过的《贷款通则》作为一部部门规章,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答记者问,这次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放开是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企业之间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借钱去放贷,这种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所以,一定要注意,企业间借贷,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且所借资金只能投入生产经营。否则,还是要面临无效借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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