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单位销售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 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 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按照GSP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销售药品时要做到以下几点。① 要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及注意事项。③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 ...全部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 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 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按照GSP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销售药品时要做到以下几点。① 要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及注意事项。③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 的人员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和销售。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 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的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必须保留2年以上以备查。
④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⑤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 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⑥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⑦ 销售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⑧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 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⑨ 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 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要保存2年。
并做 到专人经营、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账记录。⑩ 销售时对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 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其他方面的要求如下。①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 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还应在营 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③ 在营业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 建立卫生制度,保证药品不受污染。⑤ 执行验发查对核实手续和制度。过期失效、霉变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 品严禁出售。⑥ 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 施,并做好记录。
⑦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具体要求如下:店堂内陈列药 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门店要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 规定存放;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 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记录;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 药品;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 确、字迹清晰;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⑧ 以上各项事宜在药剂师以上技术人员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