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协议书怎么办理?
办理暂缓就业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其档案交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暂缓就业...全部
办理暂缓就业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其档案交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暂缓就业期限一般为二年,即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1日。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暂缓就业?
毕业生拟跨地区就业、升学或到省部属单位工作,又还没有接收单位,或正在办理但还没有办理好接收手续,需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有上述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如果不办理暂缓就业,会影响就业派遣手续的办理。
如何办理暂缓就业?
(1)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5月31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中队,由中队登记后交学院招生就业办。
(2)招生就业办把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输入省教育厅指定系统。
(3)省教育厅批准后,毕业生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毕业当年的7月初)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于规定时间(7月中旬)统一把协议书和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没有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视为放弃。
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报到证、档案、党团关系和户口关系如何处理?
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档案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提出将户口、党团关系暂留学校。
办理暂缓就业,党团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遵纪守法,遵纪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党团员要按时交纳党团费,尽可能参加组织活动。
如何取消暂缓就业?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单位的,在规定时间内,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地级市人事部门或省直、中央驻粤单位的“接收函”或“录用通知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把档案转往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单位和取消暂缓就业的,省就业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打印报到证。
毕业生到学院招生就业办领取报到证。
如果要回生源地就业,或拿到升学的录取通知书的,可提前解除暂缓就业协议。毕业生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