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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出资买房子,分手后增值部分怎么分?

小强和小玲曾是情侣,2009年6月,两人共同出资交清了房子的首付款,以每平方米9679.83元的单价,购买了位于福州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一套将近95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中,小强支付了35万多元,小玲支付了20万元。余款36万元由小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11年4月,小强和小玲分手。随后,双方为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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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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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虽系小强、小玲共同购买,但双方并不具有家庭关系,且双方也未对诉争房产的共有性质做出明确约定,因此视为双方对诉争房产按份共有。诉争时,该房产尚处于还贷期间,未还贷部分的增值利益尚未实现,因此已还贷金额应计入增值额,未还贷部分不应计算增值额。
    因此,该时点的双方出资金额应分别为小玲20万元,小强39。9824万元(首付35。2324万元+已还贷本金4。75万元,小强未主张将还贷利息计入出资金额,故未加上已还贷款利息),据此计算出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小玲33。
  34%、小强66。66%。双方均确认诉争房屋现每平方米增值4000元,也就是说该房子共增值了37。  7万元。因此,小玲享有的增值部分补偿为8。26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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