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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穗房改办[2002]11号规定?

按穗房改办[2002]11号规定,单位的存量房的出售对象主要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如单位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职工不申购,仍有存量房剩余,单位可否将存量房出售给其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等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规定:“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存量公房,住房困难户及现住户有优先认购权。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单位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后,仍有房屋剩余,可向已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出售。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规定:“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存量公房,住房困难户及现住户有优先认购权。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单位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后,仍有房屋剩余,可向已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出售。收起

2016-05-18 1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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