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试运转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
联合试运转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将联合试运转费全部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核算存在的问题
(1)与现行会计法规及制度有一定冲突。
联合试运转是指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后检验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计算机等性能和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生产要求的过程。 联合试运转费包括装置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两个阶段发生的费用。由于单机试车属于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必要程序,所以单机试车费应计入项目成本,不属于联合试运转核算范围。装置联合试运转会消耗一定的能源,产生相关费用,并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议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规定,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运转所需...全部
联合试运转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将联合试运转费全部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核算存在的问题
(1)与现行会计法规及制度有一定冲突。
联合试运转是指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后检验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计算机等性能和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生产要求的过程。
联合试运转费包括装置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两个阶段发生的费用。由于单机试车属于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必要程序,所以单机试车费应计入项目成本,不属于联合试运转核算范围。装置联合试运转会消耗一定的能源,产生相关费用,并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议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规定,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运转所需要原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工用具使用费、机械使用费、保险费、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员的人工费、专家指导费、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安装费开支的试车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做了相关阐述: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因此,联合试运转作为炼化装置建设的必要步骤,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将联合试运转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核算,与上述会计法规制度有一定冲突,会计核算缺乏严谨。
(2)难以准确确认工程项目联合试运转净支出金额,使会计信息失真。
对于改扩建项目,在负荷联合试运转期间,由于新旧装置同时运行,工艺流程若不能完全分开,计量措施达不到健全完善,联合试运试运转费就会无法准确归集,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数量也不能准确计量,因此无法准确确认联合试运转净支出金额。
对于新建项目,企业将试运转期间全部费用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核算,同样难以确认联合试运转期间的净支出金额,最终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欠准确。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如果试车净支出为正值应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当期经营利润会相应增加;如果试车净支出为负值,应冲减工程成本,当期营业利润会相应减少,以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
由于这种核算方式存在缺陷,造成试车净支出核算困难,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进行净支出核算,导致企业经营利润与项目成本信息失真。
对单个公司而言,不做试车净支出核算可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对整个炼化行业来讲,由于每年都有大量数额的投资项目,不做试车净支出核算,将会对炼化行业当年经营利润与投资总额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3)不利于预算执行考核和企业预算控制。
试车期间投入大产出小,将联合试运转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进行核算,由于收入成本在联合试运转期间不均衡、不配比,很大程度影响企业当月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标。
如果试车期间较长,将不利于企业考核当期预算执行,也不利于企业的预算控制,还会形成日后审计调整事项。
2、将联动试车费计入项目成本,投料试车费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进行核算存在的问题
(1)同样不符合现行会计政策及制度规定,难以准确确认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金额。
企业在工程中交后,试运转期间,将联动试车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开始投料至产出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由于核算方式的局限性和企业计量措施的不健全,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无法在联动试车与投料试车之间准确划分,项目净支出仍然存在难以确认的事实。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也不核算联合试运转净支出,造成当期经营利润不真实、项目成本不完整、财务报告信息不准确。
(2)纳税申报不规范,导致当期多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资产计价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试车期间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工程中交之后联动试车与投料试车费用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所得税申报过程当中,忽略了联动试车到投料试车前,将计入项目成本的试运转费用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增加税收成本,降低经营效益。
(3)递延所得税费用难以确认,加大企业所得税申报难度。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初始计量有不同规定,所以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确认的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因为缺少净支出核算过程,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无法准确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纳税难度。
(4)核算方法不规范,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便利。
在联合试运转期间,企业的试运转费用既在项目成本中进行核算,同时又在生产经营费用中进行核算,从而为企业调节当期费用、调控经营利润提供了便利,弱化了企业考核预算执行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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