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销售电脑的成都分公司,在外地设有子公司。子公司与成都分公司协商,货由厂家代发,但成本价则在厂家发给成都分公司成本基础上加5%,比如:发给成都分公司成本价500元,则子公司成本价是500 500*5%=525元。中间差价部分总公司认为归成都分公司所有,请问这差价部分成都分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当 子公司 让 厂家 发出一批货物时 成都分公司 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 480.77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23 元贷 应付账款-厂家 500 元 借 应收账款-子公司 525 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4.81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0.19 元
当 子公司 让 厂家 发出一批货物时 成都分公司 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 480.77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23 元贷 应付账款-厂家 500 元 借 应收账款-子公司 525 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4.81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0.19 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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