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金返还期限有何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在定义、范围和适 用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人员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进而在适用上产生偏差,引发相关的工程合同纠纷。下面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两者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 修制度。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全部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在定义、范围和适 用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人员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进而在适用上产生偏差,引发相关的工程合同纠纷。下面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两者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 修制度。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于上述前四项的最低工程保修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如双方另有保修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 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
前述四项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1)这类项目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约定;(2)保修期限由双方约定, 但必须有书面形式;(3)约定中:保修期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要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和维护使用者的原则;(4)约定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而《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 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综上所述,在项目管理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 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约定,如少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将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无效;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 则一般充分尊重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意,基本通过合同约定来进 行设定,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