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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害赔偿所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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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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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
  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评析:  合议庭在审理后,对此笔债务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笔贷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因所伤或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此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后果而贷款,应为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所以,对其因过失致你伤害而贷款赔偿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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