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此为由减免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 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 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也规 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负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全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 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 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也规 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负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约定按时交纳 物业服务费,既是基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也是基于《物 业管理条例》的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可推脱。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 因服务意识不强或者管理疏漏而导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
业主能 否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要求少交物业服务费,要看物业服务企业违 约的程度及情形,酌情予以考虑。但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 费,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
业主欠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经常面对的问题,但应避免因自身违反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欠费。在已履约提供物业服务的前 提下,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应积极举证,援引量化 标准证明自身的服务标准是符合要求的。
于曰 常管理与服务一级标准的规定“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半个小时内,一 般修理一日内完成;对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2个工 作日内处理回复;有报修、维修、处理记录,维修完成后48小时内回访, 回访率不低于80%”,在业主抗辩物业服务不到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 以提供保修记录、投诉记录、处理记录等材料证明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服 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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