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遗产的继承有没有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我若干年后再去继承我应该继承的遗产,可以不?但那时候户口本已经销户了,还可以办理吗 谢谢
楼上二位的回答都是错误的。中国现阶段不征收遗产税,其法律依据早就过期。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时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时结束。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分割完毕,其继承权则始终存在。
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只能自行协商处理。《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就是说,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二十年内,有继承权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二十年期满,即使有继承权的人在此期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继承人也失去了这个权利,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但有两点例外:
一是如果超过时效,法院不再受理,但还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的;
二是继承时效可以中止,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期间和法院审理期间,即使过了时效,也可以继续调解或审理。
另外,继承的是遗产,不是户口本,所以,与被继承人的户口是否注销无关。 实际上,多数继承都是在被继承人户口已经注销后进行的。
要看是什么财产,还有没有,如果是房产在未进行任何变更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不必考虑时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基于亲属及血缘关系,而不以户籍为准。
有时限
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在《范围条款》中明确表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冻结条款》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时限2个月,过期视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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