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土地赔偿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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