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身份限制是什么?
保险受益人的身份限制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的限制,无论其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经指定后均为保险受益人。然而,台湾的简易人寿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需要保人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经济上切身利害关系者方得要约,明白揭示出简易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有特殊身份的限制,即以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者为限。 此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系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属于合同行为以外的第三者,无需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身份上或财产上的利害关系,有所不同。
依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全部
保险受益人的身份限制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的限制,无论其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经指定后均为保险受益人。然而,台湾的简易人寿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需要保人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经济上切身利害关系者方得要约,明白揭示出简易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有特殊身份的限制,即以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者为限。
此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系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属于合同行为以外的第三者,无需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身份上或财产上的利害关系,有所不同。
依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台湾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均明白标举了保险利益只存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之间。
(法律条文虽未规定受益人需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间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实务上,受益人与投、被保险人间的关系,系投保书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且一般系保险人承诺与否的重要根据)。但是,美国得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自契约订立以迄给付时,都需有保险利益存在 ,则严格且明确的说明受益人身份的局限性,限制受益人的身份,必须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应属立法特例。
但与保险实务上的作法,颇为类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