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企业取得渔业捕捞收入是否也免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第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 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 收割和动物的伺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 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 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溃等防腐处理和包 装的水产品。 因此,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上述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 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免缴增值税。
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