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路费的问题
政府你还指望允许迟交这样的话?不多收早收就好了,怎么会允许迟交这样的事那?什么时候交纳如下:
第十七条 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第十四条 结算方法: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或“或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收”)办法结算;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到当地征稽机构缴费。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 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五)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全部
政府你还指望允许迟交这样的话?不多收早收就好了,怎么会允许迟交这样的事那?什么时候交纳如下:
第十七条 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第十四条 结算方法: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或“或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收”)办法结算;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到当地征稽机构缴费。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
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五)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和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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