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办手续。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2008年元月一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本可以获得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只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而全国各地对这一年的起算有不同的观点,只有四川等极少数省份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还未超过时效,其它身份都是按月起算法...全部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办手续。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2008年元月一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本可以获得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只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而全国各地对这一年的起算有不同的观点,只有四川等极少数省份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还未超过时效,其它身份都是按月起算法或者二倍工资终止之日起算法都已经超过时效。
三、社保是强制性,公司和员工必须参加,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关于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法律界有两种观点: 主流的观点是没有时效,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由国家专门机构征收,不受申诉时效限制。
其中广东省有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以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受时效的限制,但对时效的时间和起算又有不同的看法: 如湖北省认为,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单位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但《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过2年没有发现的和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因此,补缴社保的争议应当自侵权终止之日起算为两年。
江苏省则规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四、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你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结合法律规定和当地观点,选择如何维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