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
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
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全部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
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
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 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
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
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
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
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 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 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
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
政复议的;
二、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还没有确定
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
四、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 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
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 还没有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 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 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
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达成和
解的;
五、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
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由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 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还没有确定
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还 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中止行政复议,满60天上述原因没有消 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人应当在60天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
期限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 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时候,应当同时决定被 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 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
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同时责令 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 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过行
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 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
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 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