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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退房条件是否充分

1。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至今收房者还未领到房本。2。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以上)预售合同规定50天3。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3% 。但:"第十条:补充条款:2、 房屋面积以测绘中心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款,按约定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是否不能作为退房条件。
4。。开发商不能出示《竣工备案表》,房屋质量不合格(收房前,地基渗水,浇注水泥),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5。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虽未约定,但业主皆知。6。电梯5部改为4部。7。地板采暖,集中烧煤改为燃气取暖8。住宅改为商住两用,我的贷款合同就是注有‘住宅’。
您看退房条件是否充分。

1个回答

    你好! 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全部

    你好! 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更多法律事务,请联系: 北京众天所王传立律师 电话:159939 18168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E_mail:chuanli9999@126。com QQ:9480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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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10: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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