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问题
我这有个文件, 或许对你有帮助——
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律[2003]57号
关于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了推进律师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适应江苏经济发展和入世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辖市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范围
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
二、 设立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2。 专职律师中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
3。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 连续3年年业...全部
我这有个文件, 或许对你有帮助——
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律[2003]57号
关于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了推进律师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适应江苏经济发展和入世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辖市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范围
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
二、 设立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2。
专职律师中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
3。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 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
5。 品行良好,在律师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 开业条件
1。 执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并独立于个人生活场所;
2。 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 招聘2名以上专职律师,并配备专职的财会、行政人员;
4。
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和10万元人民币执业风险准备金;
5。 申办机构所在地应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相一致;
6。 以申请人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经司法部名称检索同意。
三、 法律责任
事务所主任由申请人担任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
四、 申报程序
(一) 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申报。
(二) 申请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除应提交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
1。 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推荐材料;
2。 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
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前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的证明;
4。 聘用专职律师的聘用合同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聘用财会、行政人员的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相关证明;
5。
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证明其人员、资金、办公条件均已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
6。 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其执业风险准备金到位的证明;
7。 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 终止和注销
(一)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申请人决定解散;
2。 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 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
律师事务所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财产清算:
1。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负责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
2。
在清算期间,其律师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3。 事务所终止,应当清偿债务。律师事务所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由申请人个人财产承担未偿债务。
(三) 注销程序:
1。 提交申请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 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律师执业证;
3。 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
4。
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公告。
六、 管理要求
(一)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规范行为。
1。 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2。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和执业风险责任等保险;
4。 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
5。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暂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6。 执业风险准备金应汇入省辖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单设帐户。
(二) 各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切实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1。 要严格按照试点范围、条件和程序,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要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种类和数量认真规划,对申报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数量应严格控制,对申报人申办条件的审查要从严掌握;
2。
加强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规范化管理;
3。 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情况、管理工作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厅律师管理处。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