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物业是否有权制止并要求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 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 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理相邻关系。据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 及建筑物的安全,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益。 业主所享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 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 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理相邻关系。据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 及建筑物的安全,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益。
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行使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 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 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 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 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 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 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 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 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其次,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也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 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髙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 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 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 十二条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 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 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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