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问题。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市社保中心二00七年七月三日《关于社会保险业务调整的通告》:
自2007年7月1日起非本市城镇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用人单位可为非本市城镇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也可选择暂不参加。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全部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市社保中心二00七年七月三日《关于社会保险业务调整的通告》:
自2007年7月1日起非本市城镇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用人单位可为非本市城镇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也可选择暂不参加。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
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用人单位暂时不为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时不能享受社会生育保险的待遇,该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费用和产假期间工资全部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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