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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什么?是法律的一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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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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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什么   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
  “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  然而,在面对诸如“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大多数的法律人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颇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但依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  一是立法者无法消除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
  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纠纷”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
    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
     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案件及讼争”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  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
       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在我国,司法机关一方面享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又长期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下位概念。
  在法律上,司法是人大之下行政之外的司法,是国家设在各地的司法;在实践中,司法却成了人大之下行政之内的司法,是由各地方人大产生并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的司法,是一个人、财、物均依赖于地方行政的司法。
    于是“端了人的碗”就“受了人的管”,司法受管于行政,也难怪司法官们会为“我是谁”和“司法是什么”这样的质问而大惑不解了。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
  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  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
     可见,取得独立地位并在国家最高权力体系占据话语权是弄清楚司法是什么的前提。司法改革长期以来零敲碎打,步履维艰,与司法独立不彰不无关联。  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果断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

2019-03-09

76 0

司法是一种活动,不是一种法律。 司法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进行审判的专门性活动。

2019-03-09

74 0

我国分为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各级人大组织;是制定法律的组织; 执法机关如公安、工商等有执法权的机关;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进行审判的专门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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