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妹妹和其男友在北京广安门附近买了一套122平的商品房,当时总价大约是88万(现在房子已经涨价了,估计应在105万左右),其中有34万是我家找亲戚朋友凑的,男方家里也凑了28万,其余的是商业贷款,因为签合同时妹妹出差不在北京,所以购房协议上写了男方的姓名,接下来的贷款也是以男方名义进行的商业贷款。
最近两个人因为感情上不合分手了,妹妹想要房子男方坚决不干,卖房子他也不同意,他是坚决要房子。关于房款他说三个月内把34万还齐,房价涨了他只额外给3。5万,但这3。5万要三年后给,我们家觉得三年后不妥,想寻求法律依据,看看法律上房子该怎么分配。 我想如果上法庭的话要求他在三个月内把37。
5万一起还齐,可以胜诉么? 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当时家里给他账户汇款的证明,最近双方签的欠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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