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税收与会计法规解读内容是什么?
(一)税收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 而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收入的税务确认进行了补充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全部
(一)税收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
而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收入的税务确认进行了补充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会计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三)税收与会计规定差异分析
从税收的角度,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企业销售的商品同时满足上述税收法规规定的四项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而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也是在同时满足上述税收法规规定的四项条件时应作出的税务判断。
从会计的角度,也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企业销售的商品同时满足上述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
通过比较税收与会计法规对各自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不难发现,税收法规规定的四项条件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中的四项重合,而“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为会计判断收入确认的特有条件。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税收与会计不产生差异,都会确认收入。但如果企业明知销售商资金周转困难,仍以维系关系或降低库存为目的进行赊销时,会计会形成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的专业判断,从而不确认收入;而税务却并不需要关注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同时满足了四项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从而出现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视同销售是税收角度的传统概念,在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当企业发生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捐赠、赞助、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经济业务时,相关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已经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偿付的债务、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的期间费用或者股东的收益分配等,通常并不会形成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的会计判断。
因此,一般情况下,税收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再需要特别关注是否遗漏了视同销售收入;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为支付对价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
另外,会计处理涉及的成本费用类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收相关法规规定处理。收起